原告聂**与被告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赔偿原告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款8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李**负担。诉讼期间,原告聂**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一项的标的额变更为77584元。
被告李**辩称,1.聂**是给我干活时受伤,聂**是喝酒后踩滑了,从车上摔下的,当时没有人移动车;2.聂**住院治疗花费20000多元,已报销一部分;3.我支付医疗费3000元,又交给聂**2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本文书还有2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