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西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广西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彭**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彭**承担。事实和理由: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2点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项的规定,彭**是由彭*祥招用、管理及安排工作,彭*祥支付彭**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保。广西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招用彭**,所签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仅是形式,双方并无实质的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彭**辩称,广西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彭**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广西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定广西桂物爆破工程有限...(本文书还有4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