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亮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杜**、苗**,被告殷*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5年5月5日,被告殷*驾驶新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奇台县老奇台镇牛王*村路段,与步行的原告李**相撞,致李**受伤,一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奇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65232*****5003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李**受伤住院花费大量医疗费,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现原告起诉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9152.87元(医疗费13782.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本文书还有3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