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2,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系被害人李*1之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3,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景泰县。系被害人李*1长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4,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景泰县。系被害人李*1次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5,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系被害人李*1三女。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2、王*3、王*4、王*5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甘0422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后,原审被告人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上诉理由和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11月4日6时许,被告人贾**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4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会宁县柴门乡二十里铺村张湾社路段时,将道路东侧行走的被害人李*1碰撞,贾**逃离现场,李*1送医院抢...(本文书还有4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