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迁市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迁市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宿迁市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撤销手续;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53000元,银行贷款利息9934.62元,税费39285.65元,佣金15688元,合计117908.27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位于左***小区房屋,总房款为530000元,被告支付了首付款106000元并且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424000元。被告没有按照银行规定期限如数及时缴纳银行按揭贷款,导致原告在银行的保证金被银行扣划432570.75元代替被告偿还按揭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5款约定:...(本文书还有2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