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莫杭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文洁担任记录。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5年2月6日19时,赵**醉酒后驾驶其自有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县道那坡至那满线由那坡镇往那满镇方向行驶,当行至那××镇新立村路段时,与陈**驾驶的桂l×××××号**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受伤及车辆损坏。2015年3月5日,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阳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对交警的事故认定没有异议。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3月18日,陈**在田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赵**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是赵**,该车未注册登记,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陈**的损失应先由赵**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本案受理前,赵**只赔偿陈**5000元。...(本文书还有44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