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宋**、郑**、宋**结伙实施盗窃作案,其中李**、宋**参与作案3次,盗窃物品价值共计30000余元;郑**参与作案2次,盗窃物品价值共计12000余元;宋**参与作案1次,盗窃物品价值共计8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的一天晚上,经被告人宋**提议,被告人李**、宋**、郑**、宋**驾乘皮卡车及小货车,至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被害人陈*建造的**层楼处,使用携带的螺丝刀将**楼及**楼的92扇铝合金窗户框拆下盗走,卖给日照市东港区苗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四人均分。经鉴定,上述被盗铝合金窗户框价值8000余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陈述,他于2014年11月14日早上发现,其位于莒南县坪上镇的新建楼房,丢了92扇铝合金窗户框,大约损失1万元。
(2)证人苗某证实,2014年的一天,有个青年(即宋**)到他的废品收购店里问收不收废铝合金窗户框。后来这个青年到他店里卖了二百...(本文书还有3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