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胡**诉被告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信阳鑫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袁**以实际车主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左**和袁**的委托代理人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信阳鑫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9月22日10时50分,韩*持b1驾驶豫s******号中型普通客车由北往南行驶至107国道信阳段1022km+10m处,准备靠右停车时,被同向行驶的左**持b2证驾驶的豫s******号重型厢式货车追尾碰撞...(本文书还有3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