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海德莱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莱特公司)与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财务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乘用车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德莱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与被告力帆财务公司、力帆乘用车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德莱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海德莱特公司对力帆财务公司、力帆乘用车公司享有连带债权92.5万元及自2019年3月12日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力帆财务公司、力帆乘用车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12日,力帆乘用车公司作为出票人向海德莱特公...(本文书还有2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