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称“太平洋公司”)与被告王**、寿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东顺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重庆弘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弘力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由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顺公司及第三人弘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58611.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日,弘力公司与王**、东顺公司签订了运输协议,约定由被告用皖nf**号车牵引皖nf**车承运格力空调从安徽合肥到重庆。2016年5月4日,王**在运输货物工程中,因避让对向来车,致...(本文书还有2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