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罗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与被告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罗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马**,被告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罗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79166元(38个月),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916元,二项合计87082元;2.判决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后立即移除其办公设备,并向原告交付房屋及屋内物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陶*镇的房屋用于办公。合同约定租赁期1年,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租赁费25000元。租赁期满后,被告未按照合同要求告知原告是否继续租赁房屋,所留电话一直处于关机无法联系。直到2019年4月,原告联系被告要求续签合同并支付2017年至2019年的租赁费,被告以单位出了问题等理由推脱。综上,被告租赁使用原告的房...(本文书还有2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