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速递公司针对反诉辩称,质押物数量、质量瑕疵是项目上线交付时就存在的,与邮政速递公司无关邮政速递公司已经履行了监管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013年12月30日,三方签订监管协议,邮政速递公司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单据审查的核查方法,核查了九香春公司的资质证照、质押物的评审及检验报告、质押物数量单据,核查了九香春公司质押物存放在四号罐的说明及工行绵竹支行就质押物数量的出质通知书,在单据核查的基础上出具了出质通知书回执,邮政速递公司已经尽到了监管协议约定的单据审查的义务2014年1月2日,三方进行现场交接,此时距离签订监管协议时间已经过了3日,但工行绵竹支行和九香春公司作为主合同(贷款合同)的主体,均认可质押物及存放位置在四号罐,均未要求进行实际测量,工行绵竹支行先行封条进行了封罐确认邮政速递公司作为从合同的主体无权反对主合同主体的做法,在查看了酒罐现状外观并进行了拍照后,在工行绵竹支行施封后才进行了贴封条封罐,邮政速递公司已经尽到了监管协议约定的表面审查和外观检查的义务项目上线监管后,邮政速递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已经尽到了监管职责工行绵竹支行工作人员多次进行了现场检查,从未提出异议监管期间,曾多次进行开封抽样,工行绵竹支行人员都在场,并确认了封条完好,邮政速递公司监管确保了封条都完整无破损2015年8月20日,邮政速递公司进行监管业务大排查,提出进行测量,在工行绵竹支行,九香春公司、邮政速递公司三方都同意后,在三方人员均到场确认原封条完好的情况下,共同对质押物进行开封测量,测量结果重量为163.94吨...(本文书还有6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