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辽宁德力供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公司)与上诉人沈阳音乐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力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将第一项改判为:被告沈阳音乐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力公司支付脱硫除尘及水水换热设备制造安装工程费260万元;3.将第二项改判为:被告沈阳音乐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力公司支付脱硫除尘及水水换热设备制造安装工程费260万元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维持原判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书第7页第二自然段倒数第三行认定:“应当扣除2017年9月10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折旧款594082元(52万元÷365天×417天)的事实是错误的一审将订做合同约定的交货最后期限错误的认定为已经开始使用的时间而实际该设备是从2017年11月1日起开始启用,共使用一年整由于一审认定错误造成折旧款多计算了74,082元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及的脱硫除尘及水水换热设备从一开始所有权就是被告的,原...(本文书还有5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