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高**、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与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778.1元;2、医疗器械费1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4、误工费30038.4元;5、护理费10012.8元;6、营养费4500元;7、交通费1000元;8、伤残赔偿金92238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10、鉴定费3500元,共计169167.3元;2.判令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在交强险及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1日18时35分许,被告高**驾驶被告高**所有的车牌号为津jw××**的小型...(本文书还有2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