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于2016年9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6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6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0年至2012年2月,被告人石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于洪区**会**期间,在沈阳市于洪区******过程中,利用其全面负责******的职务便利,*甲厂**李*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李*某多获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回填土...(本文书还有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