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鲁**(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公司)、陶*、蔡*、陶**、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1月9日,根据原告黄**申请,本院裁定保全了被告价值220000元的财产。2020年6月24日,由审判员阮法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被告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蔡*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公司、陶**、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鲁**公司给付原告货款199500元及利息(以199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另加百分之三十计算)。被告陶*,蔡*,陶**,戴**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以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向原告购买无骨凤爪,无骨鸭掌等货物,货款共计2...(本文书还有4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