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并于2016年1月7日按简易程序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邵**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2月2日登记结婚,2003年7月29日共同生育女儿邵**。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有**,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夫妻分居长达2年,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且无和好可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双方共同所有的xx县xx镇xx巷xx号房产20%的份额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400000元;xx路自建住房**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400000元;xx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xx)房**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家用电器及家具等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2000...(本文书还有3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