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广宇京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原告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签订了《脚手架租赁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的山东威海绿轴一期文化活动中心幕墙工程项目提供脚手架并提供作业人员。合同价款暂约定为726950.61元,合同价款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付清。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为租赁期满同时拆完脚手架及清场后一个月内一次结清。合同约定了如果出现增补项及实际租赁期超过约定租赁期的情况,被告应增加相应的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合同外增补部分及超期部分),并于2018年1月31日拆除全部脚手架清空了场地。被告应支付合同价款总额为979414.1元(存在增补项及超过租赁期的情况),被告已付合同价...(本文书还有3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