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沈阳供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房产局、第三人沈阳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沈阳市房产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供暖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阳供暖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房产局向原告李**支付工程款404120元及利息(从2007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依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中民三终字01594号民事判决书中审理查明部分账外工程款欠款中第4项,盛天二分公司欠李**工程款404120元。在2005-2006年合计应拨付房屋修缮款641.07万元,截止2007年12月31日沈阳市房产局已全部拨付完。而2...(本文书还有3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