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泰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泰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泰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34442.8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7月23日,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就2014年沈阳市(非财税独立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7332920.83元人民币。同日,原告与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014年沈阳市(非财税独立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工程(八标段外墙围护保温改造工程)项目《工...(本文书还有4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