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陈**、魏*、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魏*、解*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2014年1月10日,三被告因生意周*需要,向原告朱**借款400000元,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为此,被告陈**以其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号**幢**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屋作为抵押,原、被告已于2014年1月10日,对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48619号)。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1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止,月利息2.5%,按月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一,被告...(本文书还有2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