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夏**等七人以赵**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从原告方提交的证据看,七原告无证据证明曾通过王*曦向被告汇款70万元,原告方提交的王*曦证言有相互矛...(本文书还有32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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