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夏门华夏万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的委托代理人欧艳莎与被告华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8000元;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及公证费1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华夏公司答辩要点:1、被告是基于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涉案作品,湖南文艺出版社和原告间存在授权期限不明的情况,被告己经尽到了审慎的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侵权,现己对涉案作品做出了下架处理;2、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以...(本文书还有2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