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8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当当公司答辩要点:1、被告发布涉案内容系有合法授权,不具有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故意,即使认定被告超过授权期限仍在使用涉案作品,对于原告的利益维护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请法院依法驳回;2、本案存在授权期限不明的问题,不应定性为侵权纠纷,应为合同纠纷。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涉案小说作品《脸色》版权页载明:肖**著,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2010年1...(本文书还有2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