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胡*,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与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公司)、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0元;3、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7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亚马逊公司、世纪卓越公司共同答辩要点:1、被告发布涉案内容系有合法授权,不具有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故意,即使认定被告超过授权期限仍在使用涉案作品,对于原告的利益维护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请法院依法驳回;2、本案存在授权期限不明的问题,不应定性为侵权纠纷,应为合同纠纷。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本文书还有2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