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姜**因与被申请人楚**、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5民初****号及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本案,并改判油田公司、联众公司、楚**给付工程质保金164,130.13元。事实和理由:姜**与楚**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油田公司扣留质保金30万元,姜**与油田公司间虽无合同关系,但姜**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油田公司应将质保金支付给姜**。二审判决后,油田公司于2019年11月主持联众公司、姜**、楚**签订《承诺书》,由第四采油厂向联众公司支付质保金297,095元,再由联众公司向楚**和姜**分别发放质保金。姜**认为该承诺书无效,楚*...(本文书还有1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