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诉被告蓝**、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仅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蓝东玉、吴*参加的合议庭,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莫培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莫**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韦**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3日,被告蓝**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将50000元支付到被告蓝...(本文书还有1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