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千家寺村**号组、张**、张**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刘**述称,被诉土地证按正常程序办理,符合要求。
第三人刘**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冯*述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涉案土地是1985年分配给张育贤户的责任山,颁发了责任山护管证。该地为荒地,多年来未利用,也未产生价值。后张育贤户分家析产,涉案地明确分给了张**,张**的兄长张**、张**是明知和同意的,张氏三兄弟始终认可,没有争议。2004年12月9日,张**自愿与刘**签订《荒地转让合同》,约定将涉案土地永久转让给刘**,刘**也支付了相应的转让款,而不是租金。该合同的主体、内容等合法有效,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现原告在无任何损失的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意图制造矛盾纠纷,从中渔利。涉案土地应由冯*继续使用,不可能再恢复到《荒地转让合同》前的状态。张**、张**对〔2019〕136号复议决定没有异议,只有原告李**起诉。2005年1月1...(本文书还有4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