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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桂林市人***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登记>>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撤销>>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环境保护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20)桂03行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0-07
  •  
  • 【案例概要】

    第三人千家寺村**号组、张**、张**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刘**述称,被诉土地证按正常程序办理,符合要求。

    第三人刘**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冯*述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涉案土地是1985年分配给张育贤户的责任山,颁发了责任山护管证。该地为荒地,多年来未利用,也未产生价值。后张育贤户分家析产,涉案地明确分给了张**,张**的兄长张**、张**是明知和同意的,张氏三兄弟始终认可,没有争议。2004年12月9日,张**自愿与刘**签订《荒地转让合同》,约定将涉案土地永久转让给刘**,刘**也支付了相应的转让款,而不是租金。该合同的主体、内容等合法有效,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现原告在无任何损失的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意图制造矛盾纠纷,从中渔利。涉案土地应由冯*继续使用,不可能再恢复到《荒地转让合同》前的状态。张**、张**对〔2019〕136号复议决定没有异议,只有原告李**起诉。2005年1月1...(本文书还有412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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