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仲**、连云港多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力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芜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戴雷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仲**、被告多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保财险芜湖分公司负责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33816.8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5日19时24分许,被告仲**驾驶苏g×××**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原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海石化6102加油站北侧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多力公司系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该车辆在...(本文书还有3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