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玉柴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覃如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志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8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李*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广西玉柴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梁**,被告覃如冠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玉柴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51858.0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51858.07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8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赔追款损失742元(2019年1月18日原告起诉已经支出的诉讼费);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初,被告覃如冠以环江县农机服务公司的名义与原告进行协商,经**被告经*原告“玉柴牌”单缸柴油机系列产品及农业装备产品,双方对授权销售的产品价格、销售量及运费、结算、付款方式等均作了约定。2016年6月4日,双方经过结算确认所欠的货款为67337.27元,之后双方在2017年12月份经过确认在扣除被告退回的三包件之后,被告所欠给原告的货款为51858...(本文书还有4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