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诉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志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6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蓝丹雪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5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投资款70000元及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共计8个月的利润4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21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出资70000元与被告共同购买货车用于经营运输生意,车辆运营所需费用均有...(本文书还有3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