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某市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中心对某环境治理项目招标,项目分为四个标段,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公司中标,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第i标段并成立第i标段项目部,聘任曹*为常务副经理。被告某市同业工程有限公司受政府委托对四个标段进行监督管理。2014年1月4日,第i标负责人段薛*以甲方与原告代表肖某成签订“2013年煤炭购销合同”,甲方在合同上加盖“同业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治理i标段合同专用章”。2014年1月9日,原告给第i标段会计崔*在工行铜川市崔家沟支行个人户汇款100000元。后原告没有收到煤炭。另查明,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不是被告某市同业工程有限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营...(本文书还有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