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建筑公司)与被告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绿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洲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贡*,被告中船绿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洲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中船集团公司南京绿洲机器厂修建工程公司(南京绿洲建筑防水工程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方案》第七条的规定;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原是被告(被告原称中船集团公司南京绿洲机器厂)所属单位修建工程公司(南京绿洲建筑防水工程),2005年经国资委批复,被告根据《中船集团公司南京绿洲机器厂修建工程公司(南京绿洲建筑防水工程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制方案)进行了改制,原告从被告处改制分离...(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