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樊*、成都天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天伦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红梅,被告天伦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诉称,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6月12日期间,冯**受雇于樊*在天伦美公司从事家装工作。该期间冯**先后在莱茵北郡3-3-2306、3-3-1206***小区a区3-2-201、吾悦广场10-2-1606项目工作。施工中,樊*陆续支付了一部分工资总计11000元,剩余工资未予支付。冯**前往天伦美公司协商处理,天伦美公司答应支付5000元,但未予支付。据此,冯**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樊*、天伦美公司支付冯**工资7656.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樊*、天伦美公司承担。
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天伦美公司辩称,天伦美公司与冯**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不存在发放...(本文书还有1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