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青海第一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海第一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及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鑫源牌jkc6470f5sy的小型普通客车车款96900元:2.判令第一被告收回出售给原告的鑫源牌jkc6470f5sy的小型普通客车;3.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0700元、鉴定费3000元;上列1、3项合计390600元;4.判令第二被告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0日,原告从第一被告处购买鑫源牌jkc6470f5sy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的...(本文书还有4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