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周**、周*1、周*2与被告吕**、六安万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周**、周*1、周*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六安万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周**、周*1、周*2申请追加张**为被告参加诉讼。2020年6月12日,由审判员朱*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周**、周*1、周*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张**、六安万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周**、周*1、周*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和被告2连带赔偿原告款33860.33元,原告黄**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鉴定后追加。2.判令被告3、被告4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后变更...(本文书还有5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