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蓬莱市塑料滤清器厂、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蓬莱市塑料滤清器厂、黄**、黄**的共同委托诉讼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蓬莱市塑料滤清器厂、黄**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合计1150000元及利息(以115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5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黄**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蓬莱市塑料滤清器厂、黄**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250000元(自2007年1月20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2.被告蓬莱市塑料滤清器厂、黄**向原告偿还利息(以115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5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9.486%计算);3.被告黄**在抵押物包括房产(所有权证号为蓬房权证刘*字第**、蓬房房权证刘*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蓬集用(2006)第****号)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蓬莱市塑料滤清器厂应向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承担清偿责任;4.被告蓬莱市塑料滤清器厂、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5.被告蓬莱市塑料滤清器厂、黄**、黄**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后原告又放弃第4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07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蓬莱市塑料滤清器厂、黄**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820000元,转借给被告蓬莱市塑料滤清器厂使用,原告办好贷款手续后立即将款转给原告。被告蓬莱市塑料滤清器厂所借原告的本金及利息以原告向银行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为准,被告蓬莱市塑...(本文书还有7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