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运通高速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哈双分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同盛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省运通高速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哈双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哈尔滨同盛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省运通高速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哈双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租赁费共158842元,并依法按租赁费全额的20%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为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的公司,被告系广告公司,被告自2010年起与原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原告经营管理的桥体广告牌三块,分别位于环城高速××路(××号××)、××高速××大道(××号××)、××道桥××(××号××),当年约定每块广告牌每年租赁费为10000元,租赁期至2019年止2019年1月原、被告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每块广告牌租赁费为每年40000元,被告仍延续使用原使用的三块广告牌但被告自签订租赁合同后,始终没有交纳租赁费,经原告多次催缴均未支付2020年4月...(本文书还有45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