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与被告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南宁市战略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战略公司)、施*、广西链家家庭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原称广西南房房地产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2月6日作出了(2014)钟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原告蒙**、被告战略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贺*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上诉后,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5年9月1日作出了(2015)贺*二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维持了本院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原告蒙**不服该二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后,经审查,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了(2016)桂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贺*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再审后,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了(2017)桂11民再****号民事裁定,撤销了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贺*二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对本案重新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梁**,被告战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赵**,被告施**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链家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施*、战略公司于2010年11月1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2、判决四被告向原告返...(本文书还有6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