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熊**与被告江西省景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海荣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罗**,被告江西省景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万元(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696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抚州市外环东路以东、临川大道以北的“景泰凯旋城”**栋**房屋,合同总价478938元,建筑面积96.92m2被告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交房,否则按延期天数每日支付原告总房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之后被告因自身原因直到2018年10月8日才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造成原告大三年多的时间里无法对涉案房屋进行使...(本文书还有3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