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因诉滦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为进一步落实县城总体规划、加快城市旧城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环境形象和人居条件,滦南县人民政府拟对滦南县团结路周*南大街以南区域(北起南大街、南至福安街)部分合法房屋予以征收。2018年2月8日滦南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2018年3月20日滦南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结果的公告。2018年3月21日滦南县人民政府召开第十六届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了《关于征收××路周*××大街以南区域房屋的决定》,同日作出[2018]26号《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路周*××大街以南区域房屋的决定》(以下简称26号《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经征求意见后的《团结路周*南大街以南区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随26号《征收决定》一并公告。2018年5月4日滦南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崔**送达《告知书》,明确告知崔**“县政府已于2018年3月决定对团结路区域房屋实施征收,您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多次与您协商征收补偿事宜,但至...(本文书还有4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