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臧**因诉唐县人民政府、唐县仁厚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协议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4月16日,唐县人民政府在唐县仁厚镇大马庄村张贴唐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征收决定,决定内容如下:为仁厚镇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做好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仁厚镇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一、征收范围:唐县仁厚镇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564户、土地约466亩,具体征收搬迁范围以测量放线为准;二、征收主体:征收主体为唐县人民政府。具体征收工作由唐县国土资源局、仁厚镇人民政府实施;三、征收补偿落实情况: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四、实施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签约。除此以外,告知了被征收人按唐县大马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征收部门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告知了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2018年5月7日,唐县仁厚镇人民...(本文书还有4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