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代其荣因诉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华区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2015年4月8日作为甲方的戴氏族人游行申请人戴(代)其荣、戴**、代艳苓、戴**与作为乙方的新华区政府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内容有:1.乙方责成乡政府负责对现存空地区域内的所有临建、杂物等地上物进行清除,4月6日前全部清理完毕。2.乙方责成乡政府、区文保部门负责妥善保护省级文物神道碑,4月10日前把神道碑立起来。协调文物部门于4月10日前完成省级文保标识和界桩安装。3.乙方责成公安、文保部门启动文物收集追查工作,印发公告,发动群众,依法收集追缴。4.乙方负责实施绿化保护和视频监控。清出来的区域进行绿化,起到美观和隔离保护作用。加强技防,安装监控设备,4月10日前完成。5.乙方...(本文书还有35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