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及乐亭县人民政府因迁址行政允诺及赔偿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刘**曾经在乐亭县老米沟海口经营加油站,名称为乐亭县姜*庄老米沟加油站,取得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手续齐全。2005年乐亭县人民政府建设中心渔港和修建通港公路,占用该加油站,需对该加油站进行迁建。后经乐亭县渔港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多次进行协调,补偿了刘**搬迁损失,并帮助办理相关迁址手续。后经乐亭县人民政府协调,将新建加油站位置选在乐亭县姜*庄镇东海村沿海公路东侧。2005年6月7日乐亭县计划统计局作出乐计统〔2005〕50号《关于迁建姜*庄老米沟加油站的批复》,对姜*庄老米沟加油站迁建项目予以批准。2005年4月1日刘**与姜*庄镇东海村委会(现名称为碧海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东海村盐碱地一块承包给刘**建一所加油站,承包费50000元,承包期30年。之后刘**于2007年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0年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及用地项目名称均为加油站。刘**以乐亭县姜*庄老米沟加油站的名义,于2007年、2008年分别向唐山市成品油协会交纳会费500元,共计1000元。2010年通过出让方式,刘**妻子刘**取得了坐落于姜*庄镇××东沿海公路东侧的两处土地使用权,共缴纳土地出让金900150元,缴纳税款36456.1元。2010年4月28日、7月27日乐亭县人民政府分别为刘**妻子刘**颁发了乐**(2010)第****号、乐**(201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加油站。2010年乐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该加油站预先核准为乐亭县姜*庄碧海加油站。后...(本文书还有6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