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雒永财诉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雒永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雒永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7年4月至2015年5月雇佣原告分别在白银市白茨滩村、水川中坪垃圾场从事水渠改造工程和铺水泥地工作,当时约定原告劳务费每天120元,两处原告共工作42.5天,应发放工资5100元,工程完毕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仅支付原告500元,尚余4600元拒绝支付,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王**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起...(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