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饶**、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廖**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饶**、曹**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97408.42元(不含保险公司支付的90000元);2、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饶**、曹**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2月10日,被告饶**驾驶湘dhr8**...(本文书还有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