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安**,原审被告北京京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林公司)、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欠据虽有上诉人签字,但是安*的对象张静事先打印好的欠条,名义为被上诉人安**,实际债权人是安*安*和上诉人之间还存在其他工程欠款关系,该欠据是安*对象张静出具保证书后才出具的,张静保证待安*回来后与其结算2012年旧楼改造工程款,张静的保证承诺未能实现所以欠据并非高**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和上诉人之间无转包关系,也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上诉人只是为安*打更的看护人员,不是转包施工主体,实际债权人是安*,故其诉请应驳回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尚未交付,双方也未结算,欠款数额也是安*的对象张静事先拟定好,数额最终未确定,不具备给付条件2、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被上诉人一审所提供的欠据不是出具给被上诉人的,欠据的出具因违背真实性意思表示,具有可...(本文书还有4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