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赤峰仲裁委员会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2020)赤仲裁字第20号仲裁裁决书。二、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申请人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公司)与被申请人赵*之间没有签订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1、仲裁《合同书》系东升公司与赵*签订,买受人系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5民初****号案件(以下简称471号案)被告东升公司,合同系其员工魏*签字并加盖项目章。此之前双方2014年7月23日签订的《电力工程委托施工合同》委托方为东升公司,合同约定工程材料由赵*提供,合同加盖东升公司项目章。《合同书》应视为《电力工程委托施工合同》附件合同,主体应当一致。华中公司属于项目被挂靠方,东升公司为挂靠方。东升公司、赵*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华中公司无法律效力。2、赵*提交的471号案...(本文书还有4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