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杨**与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经审查,本院予以受理,并决定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未到租期106天的营业款95,400元;2.判决被告返还小床28张、大床4张、电视机15台、电脑一台、电话座机一台、麻将桌2张、洗衣机1台、床头柜电视柜及附属用品床垫32套、被套45床、被单48床、防盗窗16个、铝合金门窗20㎡等物品。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9日,双方经协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我将房屋用于开设旅馆,后期转包给他人经*,至2018年初,双方均按约履行,相安无事。2018年10月17日,租赁期限未届满,被告以修缮施工为由,使我无法继续营业。合同期...(本文书还有3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