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于2014年6月25日19时前后,在得知朱**、谭*、高某1、张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天津市武*区××商其经营的“盛通台球游艺中心”游戏厅内以“在赌博机输钱”为由要求“退钱”后,电话纠集高某2等人前来斗殴,后赶至该游戏厅与朱**等人在该游戏厅门口交涉并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陈*、张*、刘**等人安排被告人宋**、杨*、张**、汤*、刘**、郭*等人在该游戏厅门口聚集准备斗殴,同时安排被告人张*驾车携带镐把给在场人员分发。
当日20时前后,被告人温**同朱**等人至该游残厅门口上述人员聚集处附近,继续与朱**等人争执。因朱**等人在高某2等人到来前欲离开,温**上前阻拦朱**进而引发打斗。上述聚集的被告人刘**、宋**、张*、张**、张*、刘**、杨*、郭*、汤*等人在被告人陈*现场纠集下与朱**等人动手斗殴,部分人员持镐把、球杆等物参与斗殴。因朱**纠集的史*、杨*、李*等人(均另案处理)持镐把、砍刀等物赶到加入斗殴,温**一方被打散并有多人受伤,后朱**一方逃离现场。斗殴结束后温**所纠集的高某2、徐*、“小亮”等人赶至现场但错过斗殴。
经天津市公安局武*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汤*右上肢的损伤...(本文书还有20250字未显示)